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的相关规定,作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 项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 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内容,能够 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本次续聘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 阳 唐后华 李 激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