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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源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2021-06-0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
                                                         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一年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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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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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接受朗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度的常年法律

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5 月出具的《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 352 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朗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
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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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已经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必需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陈述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

       (四)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与《年报问询函》法律事项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
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
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专项核查意见中若涉及会计、审计事项
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朗源股份的说明予以引
述。

       (五)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年报问询函》回复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一、2020 年度,你公司营业外收入中产生火灾赔偿款 1,768.70 万元,请说

明发生火灾的具体情况,是否为重大安全事故,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其他财务事

项是否产生影响。请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生火灾的具体情况

       根据龙口市公安消防大队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龙公消火认字〔2017〕

第 0019 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相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以及公司的说明,相关火

灾情况如下:

       2017 年 6 月 27 日 15 时 35 分许,公司及公司下属企业烟台百果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百果源”)仓库发生火灾,于当日 19 时左右扑灭,起火部位为位于

起火南大库自南向北第三道屋顶天沟下堆放的苹果筐处,过火面积约 1,900 平方

米,主要涉及公司的松子和南瓜子车间,烧毁厂房、X 激光机、干燥机、色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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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筐等物品一宗,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该次火灾是否为重大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条规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

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龙口市公安消防大队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龙

公消火认字〔2017〕第 0019 号),本次火灾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 0681 民初 4389 号、(2018)

鲁 0681 民初 4430 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火灾事故中朗源股份各项损失金额合

计 14,324,476.23 元、百果源各项损失金额合计 6,124,409.95 元。因此,本次火灾

直接经济损失总计未达到 5,000 万元。

    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

l)、山东省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平台(http://yjt.shandong.gov.cn/zw

gk/sgs/)公开检索,并未检索到公司因该等事项被处罚的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该次火灾不构成重大安全事故。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其他财务事项是否产生影响

    经核查,公司曾就相关厂房、设备等资产投保了财产综合险,因该次火灾损

毁厂房、设备等资产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也已经获得了理赔,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与泰山财保龙口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山保险”)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签订的保险单,百果源与泰山保险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签订的保险单,公

司、百果源均在泰山保险处投保财产综合险,投保范围包括其所有的固定资产及

流动资产,公司的保险期间为 2016 年 8 月 1 日 0 时起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 24

时止,百果源的保险期间为 2016 年 8 月 7 日 0 时起至 2017 年 8 月 6 日 24 时止。

    在该次火灾发生后,公司、百果源与泰山保险就理赔事项产生争议,并分别

就该事项起诉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泰山保险支付保险金、公司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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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保险公估费、律师费用、因迟延支付保险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诉讼费。

    根据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 0681 民初 4389 号、(2018)

鲁 0681 民初 4430 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鲁 06 民终 7275 号、(2019)鲁 06 民终 7497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次火灾事

故中朗源股份各项损失金额合计 14,324,476.23 元、百果源各项损失金额合计

6,124,409.95 元,判令泰山保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朗源股份保险金

14,324,476.23 元及利息,给付原告百果源保险金 6,124,409.95 元及利息。根据公

司提供的支付凭证,截至 2020 年 10 月,公司及百果源合计收到火灾赔偿款合计

2,245.64 万元。根据公司的说明,该火灾仅涉及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且截至本

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相关受损车间已修缮完毕,已正常开展生产运营,相关

损失亦已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次火灾没有对公司目前

的日常经营及其他财务事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该次火灾并未造成人员伤亡,亦未造成 5,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不

属于重大安全事故;

    2. 该火灾所造成的损失仅涉及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且截至本专项核查意

见出具之日,相关受损车间已修缮完毕,已正常开展生产运营,相关损失亦已由

保险公司予以理赔,该次火灾没有对公司目前的日常经营及其他财务事项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

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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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朗源股

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熊   川




                                                ___________________

                                                       周德芳




                                                   2021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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