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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源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2022-05-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   邮编:200041
        23-25th/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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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 14 时 00 分在山东省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源路 299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召开。受新冠疫情影响,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
的委托,指派秦桂森律师、黄雨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通过视频方式
出席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
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见证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召开本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
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
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
充分披露。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 14 时 00 分在山东省龙口高新
技术产业园区朗源路 299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
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112,752,96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49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见证法律意见书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8 人,代表股份 71,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
的律师等。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
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
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818,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
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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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352%;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64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二)《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818,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
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5352%;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648%;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三)《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814,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
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0423%;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57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四)《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814,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
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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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0423%;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57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五)《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814,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
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0423%;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57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融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814,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
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0423%;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57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七)《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768,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06%;
反对3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1%;弃权18,3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见证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5493%;反对3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6761%;弃权
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7746%。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八)《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786,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9%;
反对3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3239%;反对3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676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九)《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及信用减值损失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786,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9%;
反对3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3239%;反对3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676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814,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
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见证法律意见书



     同意 6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0423%;反对 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5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十一)《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819,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
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2254%;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74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十二)《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814,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
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0423%;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57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见证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强                              经办律师:秦桂森




                                               经办律师:黄雨桑




                                                           202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