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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腾邦国际: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2018-12-01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

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
换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 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实披露”的原则。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
签 订 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
                                        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
                                        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放于专户中;
                                        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
                                        况进行鉴证。
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
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
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
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
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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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
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
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 及 时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
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
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 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
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 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
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
                                        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
                                        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
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 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规定。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
                                        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
                                        定。


第七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募集资
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 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
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
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
任。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
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 效监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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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
                                        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但开户
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运用项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目个数。                                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但开户数
                                        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个数。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
                                        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确保募集资金
                                        安全的措施。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 制度。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 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
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 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除募集
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 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
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 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
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
                                        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
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协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
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用账户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大额收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机 构 查 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况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
                                        专户中;
资金专用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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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
    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公告
    协议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
    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
    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
    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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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
                                       止且募投项目未完成的,公司应当自协
                                       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后公告。


第十二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
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 于主营业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
于 以 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司。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
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途的投资。                             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
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 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 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
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 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
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 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
材料供备案查询。防止募集资金被关 查询。
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
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使用必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使用必须
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
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 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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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按募 支出,必须严格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
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并按以下权限 行,并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进行审批:
                                            (一)对于借款及报销金额在计划
    (一)对于借款及报销金额在计 内且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
划内且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审批;
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对于借款及报销金额在计划
    (二)对于借款及报销金额在计 内且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划内且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
                                            (三)公司经理层根据本办法制定
批;
                                        募集资金审批流程,报董事会备案;
    (三)公司经理层根据本办法制
                                            (四)超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
定募集资金审批流程,报董事会备案;
                                        应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四)超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
应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
按计划投入,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 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
计划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计划投入,因
                                        特别原因,必须超出计划时,按下列程
    (一)由公司项目实施部门会同
                                        序审批:
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编制投资项目
超计划报告,详细说明超计划的原因、         (一)由公司项目实施部门会同项
新计划编制说明及控制计划的措施;        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编制投资项目超
                                        计划报告,详细说明超计划的原因、新
    (二)实际投资额单项超计划但
                                        计划编制说明及控制计划的措施;
未超总计划的,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二)实际投资额单项超计划但未
    (三)实际投资额超出总计划20%
                                        超总计划的,由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含20%)以内的,由董事会批准;
                                            (三)实际投资额超出总计划20%
    (四)实际投资额超出总计划20%
                                        (含20%)以内的,由董事会批准;
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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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际投资额超出总计划 20%
                                    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先已投入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自筹资 已投入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自筹资金
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 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
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
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
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
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的除外。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
                                    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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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

                                       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
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
合以下条件: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以下条件:
途;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划的正常进行;
                                       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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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得超过六个月;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
    (五)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意
                                       超过12个月;
见;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
    (六)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
                                       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意见。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
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
决方式。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应 将 该 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的金额及期限;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
                                       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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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

                                        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

                                        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承诺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

                                        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运用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
                                        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
                                        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
                                        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
                                        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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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
     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
     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
     的金额;

         (三)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
     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四)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
     关收益;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意见;

         (六)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
     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
     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运用项
     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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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
                                        因。其中公司改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实
                                        施方式的,需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 对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情况,出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 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
具专项审核报告。                        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
                                        审核报告。
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
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
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
                                        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
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
相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 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
原 因 及 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 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
露。                                    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

                                        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当期存在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

                                        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

                                        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

                                        称、期限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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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

                            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

                            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原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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