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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腾邦国际: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4-16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78            证券简称:腾邦国际         公告编号:2019-019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
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国际”或“公司”) 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创 业 板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
议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5:00 在中国深圳腾邦国际互联网金融产业园(福田
保税区桃花路 9 号腾邦集团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网络投票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 9:30-11:30、13:00-15:00 接受网络投票,使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19 年 4 月 14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5 日
15:00 期间接受网络投票。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4 月 8 日。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0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5,669,2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383%。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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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10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195,564,2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1.7213%。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16%。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5,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7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钟百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与会相关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669,2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上述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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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罗增进律师、王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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