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腾邦国际: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0-09-23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78      证券简称:腾邦国际                   公告编号:2020-123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腾邦国际”)
控股股东腾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钟百胜先生
于2020年9月22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
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腾邦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0]第164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钟百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0]第165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腾邦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17 腾邦 01”、“17 腾邦 02”的发行人及上市公司腾
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经查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恒宇锦绣山河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山河一号)对你公司子公司腾邦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
资产)进行股权投资,你公司在 2018 年年报中将该笔投资列为权益性投资。根
据相关协议约定,你公司自投资日起满 2 年内对山河一号持有腾邦资产的股权负
有溢价回购义务,该笔投资同时具有债权性质。你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未考虑
上述情形对相关会计处理的影响,导致你公司 2018 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
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违规进行表决权委托
    2019 年 6 月,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钟百胜将所持有的腾邦国际股份

                                       1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174,470,796 股(占腾邦国际总股本的 28.30%)的表决权委托给大晋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史进,以下简称大晋投资)行使,该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腾
邦国际实际控制人由钟百胜变更为史进。2019 年 8 月,你公司和钟百胜单方面
撤销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日,你公司及钟百胜将所持有的腾邦国际股份
171,394,296 股(占腾邦国际总股本的 27.80%)表决权委托给中国科学院行政管
理局下属企业中科建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建业),该次表决权委
托完成后,腾邦国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2020 年 5 月,
你公司、钟百胜与中科建业签署表决权委托解除协议,腾邦国际实际控制人变更
为钟百胜。你公司及钟百胜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
条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减持股份
    你公司作为腾邦国际持股 5%以上股东,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2 月 4
日,因股票质押业务违约,所持腾邦国际股份被相关机构平仓,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合计减持 2,352.87 万股,占腾邦国际总股本的 3.82%,成交金额 15,654.42
万元。你公司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公告。2020 年 4 月
30 日,腾邦国际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存在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
4 月 30 日至 5 月 25 日,你公司所持腾邦国际股份被相关质权人平仓,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 536.05 万股,占腾邦国际总股本的 0.87%,成交金额
1,364.49 万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公告披露日不足十五个交易
日。你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
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等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
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
停止执行。


                                      2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钟百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钟百胜:
       腾邦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17 腾邦 01”和“17 腾邦 02”的发行人及
上市公司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存在定期报告信息披
露不准确、违规进行表决权委托、未按规定减持股份等问题,我局已对其采取了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64 号)。你作为腾邦
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实际参与和决策相关事项,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
任。
       我局还关注到,你作为腾邦国际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在 2019 年 1 月你
个人身份信息已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导致腾邦国际 2019 年以来
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

       你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腾邦集团及实控人钟百胜先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严格
遵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切实维护和保
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腾邦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3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0]第164号);

   2、《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钟百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第165
号)。

   特此公告。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9 月 24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