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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腾邦国际:关于公司诉讼可能涉及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2020-12-03  

                                                                  关于公司诉讼可能涉及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178        证券简称:腾邦国际            公告编号:2020-151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可能涉及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案号:(2019)粤 01 民初 1407 号
    3、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腾邦国际”或“公司”)将提起上诉,暂无法确定对公司利润或后
期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4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可能涉及对外担保的公告》,
控股股东腾邦集团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 01 民初 1407 号《民
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公司于近日收到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现将一审判
决公告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华商汇供应链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腾邦集团有限公司、钟百胜、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一审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
    关于原告主张腾邦国际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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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本案中,腾邦
国际公司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腾邦国际公签订的《保证合同》第 5.2
条约定,腾邦国际公司保证签定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
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
有必要的授权。据此,原告在与腾邦国际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时应知道腾邦国
际公司作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应得到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有权机构
的决议批准,但原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腾邦国际公司就担保事宜作出的董事会或
股东会决议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第十四
条的规定,原告与腾邦国际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
效。对该《保证合同》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法定程序而产生的无效后果,
原告与腾邦国际公司均具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第
七条的规定,腾邦国际公司应对腾邦集团公司在本案中不能清偿的借款本金、利
息、律师费和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腾邦国
际公司对腾邦集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
持。
       判决如下:

       (1)被告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
还借款本金292,779,123.2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被告腾邦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
偿律师费15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1万元;
       (3)被告钟百胜对本判决第(1)、(2)项确定的被告腾邦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
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钟百胜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依法向主债务人腾邦集
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4)腾邦国际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腾邦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本判决第
(1)、(2)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5)原告对腾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粤港澳大湾区产融投资有限公司0.75%股
权(对应注册资本3亿元)享有质押权,有权以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现所得价款
优先受偿本判决第(1)、(2)项确定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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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原告对腾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腾邦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股权
(对应注册资本4166.66666万元)享有质押权,有权以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现所
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1)、(2)项确定的债权;
    (7)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8)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2,107元,由原告负担48,062元,被告承担
1,844,0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承担。

    二、对公司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公司认为,上述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公司内部任何审批程序,
属于无效担保,上市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腾邦国际将对一审判决结果提
起上诉,请求上市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目前暂无法确定对公司利润或后期利润
的影响。公司将督促公司控股股东腾邦集团筹措资金尽快妥善处理该事项。公司
将积极采取包括司法手段在内各种措施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及中小股东
的合法利益。
    原告对腾邦集团持有粤港澳大湾区产融投资有限公司0.75%股权(对应注册
资本3亿元)享有质押权,对腾邦集团持有腾邦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股
权(对应注册资本4166.66666万元)享有质押权,其有权以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
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法院判决的债权,因此按照法院判决结果估算,上市公司实
际应承担担保责任预计不会达到“5000万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腾邦集团与相关方在一个月内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尽快筹措资金妥善处理该事项。公司认为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9.4条、9.5条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
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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