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邦国际: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12-24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并且是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事宜,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
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指导公司证券事务部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是公司唯
一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证券事务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
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证券事务部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和内幕信息时,负有报
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在当日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
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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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披露前,信息知情人应当配合公司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
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4、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资产购置决定(“重大”是指投资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不包括 10%〉以上,且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6、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7、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8、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0、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11、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12、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14、公司盈利预测;
15、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或因严重违法被进行行政调查或行政处罚;
16、《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7、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18、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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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公司主要经营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20、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1、收购或者兼并;
22、合并或者分立;
2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
24、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重大经营计划;
25、发生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或经营成果;
26、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27、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28、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29、公司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30、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31、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3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33、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3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3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6、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申请及撤销等信息;
3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
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
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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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3、由于与第 1、2 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和报备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
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上市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1、公司被收购;
2、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3、证券发行;
4、合并、分立;
5、股份回购;
6、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7、高比例送转股份;
8、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9、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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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证券事务部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
证券事务部:
1、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2、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高送转方案时,即每 10 股送
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 6 股(含 6 股);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时;
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事项时;
5、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时;
6、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
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证券
事务部。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
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依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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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规定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告知知情人的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进行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
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
将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报送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
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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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
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
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时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形成决议。同时公司应按规定向深圳证监局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
关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
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
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文秘、机要、档案工作人员应将载有内幕
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
管,不得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同时应采取措施保证电脑储
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
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
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
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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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确需对外报送的依照《对外报送信息管理
制度》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
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
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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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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