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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腾邦国际: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制度2020-12-24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
况,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索取资料权及其它合法权益,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
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是: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资本
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信息披露的审查和答复投资者提问的文字资料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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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培训,
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四)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采访;组织公司新闻报道;筹
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五)持续关注和收集新闻媒体上有关本公司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六)组织安排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业务
交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机构为证券事务部,其主要职责有:
    (一)跟踪收集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
公司信息。
    (三)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为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四)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五)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问
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材料、影像资料档案的收集
管理工作。
    (七)负责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维护,回答投资者的
询问。
    (八)对投资者来函、来电、来访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归纳及回复,根据
公司已披露信息内容制作并更新《公司投资者关系交流资料》。
    第八条   各部总经理为本部门信息采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的信息
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各部门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投资者关系管
理资料的收集和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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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内容包
括: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接待对象、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中的信息披露是指法定信息披露之外的信息披露即
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
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
其能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避免误导投资者。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准确性原则。做到事实准确、使用文字准确。在
披露预测性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说明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
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持续性原则。对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持
续和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当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
完整时,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正。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时不得引用或刊登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应将公司宣传、
公告资料与媒体报道明确区分;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
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渠道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各类
新闻媒体及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箱等。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程序:
    (一)各部门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将本部门的信息整理后形成文字稿件;
    (二)各部总经理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
查并签署意见;
    (三)证券事务部将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分类;
    (四)公司保密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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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秘书对披露信息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批准披露。
    (六)由证券事务部将合规信息通过前条所列渠道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所需文字稿件必须以 WORD 文档形式提交,
稿件中涉及的证书、图表、图象等不可录入资料必须经扫描后以电子文档的形式
作为附件一同提交。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
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
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
低沟通成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
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
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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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公司应通过股东大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邀请参观、电话咨询等形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应根据规定在定期
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
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
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
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
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
事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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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
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
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答复投资者问题时必须与公司已披露信息的一致,确保公平对
待所有投资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投资者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条件;
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来访前应填写《投资者来访联系表》(附件 1),内容包
括:来访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来访调研提纲、拟拜访公司人员;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到公司后应填写《投资者来访人员登记表》(附件 2),
内容包括:来访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持股情况。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来访,应有两名以上人员接待,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必须参加接待并负责接待记录。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2 个交
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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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由于工作失职,导致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时,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本制度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 7 页 共 9 页
附件 1: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联系表

    来访单位                                   电话

    联系姓名                                   电话




       调


       研


       提


       纲




 拟拜访公司人员



联系电话:86-755-8366 3222
传真:86-755-8366 3222
电子邮箱:tt@tempus.cn




                             第 8 页 共 9 页
附件 2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人员登记表
                                                             持股情况
 来访人员     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单位    个人




注:1.如需参观办公现场,请附身份证复印件;
2.持股情况栏:如持股,请在相应栏划√,无需填写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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