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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腾邦国际:内部审计制度2021-01-16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管,完善内部控制,明确审计工作职责以
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本公
司及其控股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遵循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
定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子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和评
价,并向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所审查的活动有关的分析、评价和建议,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
的效率和效果,防范经营风险,改善运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作为
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
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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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实际需要,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
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
负责人必须专职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
业技术职称或资格及实际工作经验。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工
作认真,仔细负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内部审计人员
应不断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
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的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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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财务计划、财务决算、财务收支、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4、对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系统以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
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其经营风险进行评估;

       5、对本公司对外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进行审核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6、对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经济目标和经营责任(含离任经济
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7、对与公司内部经济活动特定事项或突发事件进行专项审计;

       8、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9、开展审计鉴证、审计调查。发挥内部审计内向性服务的特点,根据公司
经营活动的需要,对公司某项经营项目或经营成果进行审计鉴证,开展调查研究
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10、对公司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公司投资活动是否有
适当的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保证公司投资既达到获利又使投资
风险降低到最低等进行的检查,以提高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效益;

       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离岗、离任时,
审计部将对其任职期间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审
计;

       12、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1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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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评。

       第十五条   审计部的日常审计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审计

       1、对公司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合法

性进行审计;

       2、对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

工程、无形资产、存货情况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

       3、对企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进行审计;

       4、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

       5、对企业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情况进行审计。

       (二)经济效益审计

       1、经济性审计:对财务支出是否节约或浪费所进行的审计,揭示财务活动

的恰当程度;

       2、效率性审计:对投入与产出之间关系所进行的审计,揭示管理结构的合

理性和管理职能发挥的有效性,进一步寻求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办法和措施;

       3、效果性审计:对计划目标完成情况所进行的审计,揭示产出是否达到了

预期的效果,是否获得了理想的效益。

       (三)内部控制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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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

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

    (四)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和工程项目、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

行专项审计,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等。

    (五)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作为工
作交接的一项内容,离任人员应当配合审计部或委托第三方的审计工作,包括但
不限于填写《离任审计办理表》(见附件),准备离任审计所需资料,完成离任审

计方可办理离岗、离任相关手续。

    (六)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和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七)做好审计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资金
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
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其人员应恪守独立、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地履行工作职责,并保守公司秘密。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审计人员应客观地履行职责,
在确定审计范围、执行审计方案和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保持不偏不倚

的态度并回避有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执行审计工作中所需要的各种专业知识、技能和
胜任能力,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审计人员应随着法律、法规及财会制度
的不断更新和完善,定期或不定期的参加开展审计工作所必备的业务培训,使专

业知识不断更新,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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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1、召开公司各部门及所属控股子公司有关的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统

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4、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

   5、对涉及审计的有关事项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证明材料;

   6、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10、参与制订、修改有关公司规章制度,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

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准备阶段

    1、确定项目审计计划:审计部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按照董事会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
计方案,按照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确定项目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
审核批准后实施。

    2、成立审计小组:审计部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
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负责指定审计方案。必要
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或提供专业建议。

    3、确定审计方式:审计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
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季、年
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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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三
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
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1)被审单位的名称、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2)审计组长及人员名单

    (3)对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签发日期

    (4)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单位事前准备的资料,应在审计通知书内作为附
    件写明

    第二十二条   实施阶段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现金、实
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所取得的证明材料,必须是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以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并要有提供者的
签名和盖章。在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时,应当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的有
关规定,对照招股说明书中的用途,逐一对募集资金台账设立、资金支付审批程
序的合规性及会计核算进行审核,包括查阅银行对账单、付款通知书、付款审批
记录等原始凭证,以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审计小组依据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
体实施审计。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
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报告阶段

    1、意见征求: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个人)交
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3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的,视为无异议。

    2、报告审定:审计小组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意见后完成审计报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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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才能向被审单位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3、报告送达:审计报告经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被审计单位(个
人)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审计人员有权就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4、档案管理:审计小组应在十五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
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跨年度档案及时移交公司档案室
保管。

    5、后续审计:审计部应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审计后续监督,督促
被单位对审计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整改。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执
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
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时,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8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
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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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10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
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11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2、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3、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4、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5、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
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
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12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七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包括
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和附件、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
的批示、批复和意见、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申述和申请复审报告、复审及
后续审计资料及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四十条        审计档案按照审计内容类别及时整理归档,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
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审计管理制度,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
行。

       1、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审计管理制度,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

                                        13
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 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4、 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
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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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任审计办理表
 姓名                            公司                                部门
 职位                            入职时间                            联系电话
     请需要离任审计的人员填写本表,涉及需人力资源部、战略规划部和财务部确认的事项,请找相关人员提供资料、确认并
 签字。审计部在收到本表和相关资料后,开展离任审计,否则不出具审计报告。
                                                                                      是否     提供人     提供
 提供人        项目                                 涉及内容
                                                                                      提供       签名     日期
                                1. 工作简历及工作职责
                           (请写明入职腾邦以来工作经历,包括职务、岗位职责、并写
                           明各工作职位的工作职责)
                                2. 工作完成情况
                           (请提供任职期间主要工作履职情况)
                                3. 个人年度业绩考核完成情况
                           (请提供每年签订的 PBC 及当年业绩目标完成情况)
  离任                          4. 工作交接情况
             自评报告
  人员                     (请写明交接工作的具体内容,并附上接收人签字的工作交接
                           清单)
                                5.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情况
                           (请列明所管理公司或负责业务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和发
                           放贷款及垫款情况,并注明能否回款、预期回款时间和责任人)
                                6. 未结清事项说明
                           (请写明个人在工作方面和公司财务方面的未结清事项)
                                7. 其他需单独说明的事项
          劳动合同与继     请提供离任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继任者管理协议;如有纸质版请
 人力资
          任者管理协议     提供纸质版;如无纸质版请提供电子版
 源部/
          PBC 绩效承诺     请提供离任人员入职以来各年的 PBC 绩效承诺书和PBC 考核结
 战略规
          书和考核结果     果;如有纸质版请提供纸质版;如无纸质版请提供电子版
   划部
              其他         其他需由人力资源部单独说明的事项
          个人与公司未     请提供离任人员与公司未结清的个人往来明细电子版(如借款、
          结清财务往来     报销款或其他)至审计部
                           请提供离任人员所负责公司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发放贷
          应收账款和其
                           款及垫资)明细纸质版和电子版至审计部,并且财务部门需签
          他应收款情况
 财务部                    字确认
          任职期间经营     请发送离任人员任期内经营报表(含预算指标)与财务报表电
          报表与财务报     子版至审计部
                表
              其他         其他需由财务部门单独说明的事项
          限制性股票摊     请发送离任人员与公司未结清的限制性股票摊销情况明细表至
 证券事
              销情况       审计部
   务部
              其他      其他需由证券事务部单独说明的事项
  主管    主管领导对离
  领导    任人员的评价
    离任人员请务必按此表格清单联系各部门,准备离任审计所需资料,提交该表格和全部资料至审计部后,审
计部才开展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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