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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腾邦国际: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01-16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公司证券事务部
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战略委员会决策前
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一半以上通过。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
事会从提名的战略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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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
议。会议经召集人(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
    非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10天内,召集和主持临
时会议。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建议或提议应
由过半数的委员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3日(特殊情况除外)前以专人送
达、电话、传真或网络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战略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非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
部负责人及其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
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章 议事程序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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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承担忠实和勤勉义务。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不采纳战略委员会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建议或提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并由其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编写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或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立项建议书以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调整意见;
    (三)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
部审批程序;之后将会议文件提交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
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
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
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事项
的表决方式为:填写书面记名的表决票,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前提下,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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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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