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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腾邦国际: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12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金
                                                  融中心 30 楼 AF 单元
                GUANTAO L AW FIRM                 邮编:518026

                                                  AF,30/Floor,NobleCenterNo.1006,3rdFuzhon
   Tel: 86 755 25980899   Fax:86 755 25980259   g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26,China
   E-mail:guantaosz@guantao.com
   http://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1】第0277号



     致: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腾邦国际商业
     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国际”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列席腾邦国际于2021年4月12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腾
     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腾邦
     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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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Xi’an  Chengdu  Dalian  Shenzhen  Jinan  Xiamen HongKong Tian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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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紧急临时)会议并形成
决议,决定于2021年4月1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3月27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1 年 4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中国深圳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桃花
路 9 号腾邦集团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钟百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
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
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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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1 年 4 月 12 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
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份166,866,858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27.066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4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166,148,410股; 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8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718,448股。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提案的

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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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逐项进行了表决;会议推选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及1名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
于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根据经公布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

    同 意 166,858,158 股, 占 出 席本 次 股东 大 会的 股 东 所持 有 表决 权 股份 的
99.9948% ; 反对 8,700股 , 占出 席本 次股 东 大会 的股 东所 持 有表 决权 股份 的
0.00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9,7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91%;反对8,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腾邦国际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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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黄亚平         卢珊珊




    单位负责人:
                         孙东峰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