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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腾邦: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一)2021-05-07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
                                                        金融中心 30 楼 AF 单元
             GUANTAO L AW FIRM                          邮编:518026

                                                        AF,30/Floor,NobleCenterNo.1006,3rdFuzh
Tel: 86 755 25980899   Fax:86 755 25980259            ong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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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有关事项

                                       的专项法律意见



  致: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腾邦国际商业服

  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腾邦国际”)的委托,担任其 2021 年

  度常年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腾邦国际对腾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集团”

  或“借款人”)与深圳市梦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程投资”)的借款

  提供担保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公司己向本所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与资料,复印件与原件在形式
  上和内容上完全一致;文件与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真实、有效;签署
  该等文件的各方已就该等文件的签署取得并完成所需的各项授权及批准程序;一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



切对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影响的事实、文件、资料、信息均已向本所披露,无
任何隐瞒、遗漏。

     3. 如公司提供文件、资料、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法律上的瑕
疵或其他相反的证据,则本专项法律意见的相关表述与意见需要修正。

     本所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腾

邦国际对腾邦集团与梦程投资的借款提供担保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腾邦国际为腾邦集团借款向梦程投资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8 月 28 日,梦程投资与腾邦集团签署了编号为 20180828 号的《借款

合同》,借款期限 1 个月,借款金额人民币 3,000 万元。腾邦集团、钟百胜、史进

以及腾邦国际愿意以担保人的身份为该笔债务向梦程投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

署了担保保证书(落款日期为空),同时保证在收到梦程投资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

内无条件地代为清偿借款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截至 2019 年 6 月 6 日,借款人未结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 3,132 万元

整。同日,梦程投资与史进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史进同意以人民币 3,132 万元

受让梦程投资对借款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双方约定自债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五
日内,史进向梦程投资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3,132 万元。2019 年 6 月 7 日,腾邦集

团向梦程投资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确认其已于 2019 年 6 月 6 日收到梦程投

资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知悉史进受让梦程投资所持有的上述债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 03 民初 2271 号《开

庭通知书》,原告史进起诉被告腾邦集团,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37,669.75 万元、利息 24,479,395.5 元和相应的诉讼费、保全费 5,000 元以及担

保费 188,348.75 元。根据公司提供的史进的《变更诉求及事实理由申请书》,2020

年 5 月 19 日,史进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了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

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62,420,000 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

告偿还占用使用费 297,770 元(资金占用使用费按照年利率 6%计算,自 2019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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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7 日起暂计至 2019 年 6 月 17 日)后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全部本金及利

息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担保费人民币 188,348.75

元均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人民币 162,911,118.75 元。该案中,原告未对担保人

腾邦国际提起诉讼请求。

     根据公司提供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3 民初 2271 号民事

判决书知,2020 年 12 月 7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腾邦集团向史进偿还借款

本 金 161,100,000 元 并 支 付资 金 占 用 费, 偿 还 借 款利 息 132 万 元、 担 保 费

188,348.75 元。依据该民事判决可以认定梦程投资与腾邦集团的借款合同利息为

132 万元。

     二、关于腾邦国际的担保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 16 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

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

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腾邦国际《公司章程》第 41 条的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根据腾

邦国际的相关公告及出具的声明,腾邦国际关于对腾邦集团与梦程投资的借款提

供担保的事项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公司内部也没有存档。

     另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17 条:“……法定代表人未

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

50 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

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第 18 条:“前条所称

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

《公司法》第 16 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区别规定,相应地,
在善意的判断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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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 16 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

(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

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第 16 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

     腾邦国际关于对腾邦集团与梦程投资的借款提供担保的事项未依据《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的前提下,上述担保保证书中关于腾邦

国际为腾邦集团向梦程投资借款提供担保的约定无效;如债权人主张担保保证书

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 16 条的规定。

     综上,公司关于对腾邦集团与梦程投资的借款提供担保的事项未履行股东大

会的审议程序,依据《公司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

该担保保证书关于腾邦国际担保责任的约定无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1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