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金 GUANTAO LAW FIRM 融中心 30 楼 AF 单元 邮编:518026 AF,30/Floor,NobleCenterNo.1006,3rdFuzhon Tel: 86 755 25980899 Fax:86 755 25980259 g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26,China E-mail:guantaosz@guantao.com http://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1】第0406号 致: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腾邦国际商 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国际”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列席腾邦国际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 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 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于 2021年5月2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30日在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腾邦国际 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 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1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中国深圳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桃花 路 9 号腾邦集团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钟百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 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 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2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互联网 投票 系统 投票 的具体 时间 为: 2021 年5月21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名,代表股份167,538,008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175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6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166,507,410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30,598股。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逐项 进行了表决;会议推选2名股东代表与1名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股东大会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根据经公布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67,533,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2%;反对4,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5,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5490%;反对4,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0.45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7,533,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3%;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7,533,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3%;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4、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7,533,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2%;反对4,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8%;弃权 4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5、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533,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3%;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5,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5537%;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0.44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1,384,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690%;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0.33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5,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5537%;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0.44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最高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533,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2%;反对4,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5,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5490%;反对4,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0.45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5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企业向非银行机构融资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533,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2%;反对4,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8%;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5,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5490%;反对4,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0.45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533,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3%;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5,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5537%;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0.44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533,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73%;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5,9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5537%;反对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0.44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 6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腾邦国际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王 晶 郑可欣 单位负责人: 孙东峰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