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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腾邦: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2021-06-24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78         证券简称:*ST 腾邦             公告编号:2021-103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3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
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部代表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
的议案》,同意聘任段禹安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段禹安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
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许小花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

     许小花女士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引》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许小花女士的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电话:0755-83663222
   办公传真:0755-83663222
   电子邮箱:tt@tempus.cn
   通讯地址:中国深圳市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桃花路 9 号腾邦集团大厦 5 楼
   特此公告。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6 月 24 日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附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一、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段禹安先生:1993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 澳大利亚中央昆
士兰大学市场营销学士、香港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硕士。现任深圳市凡禹冰咨询管
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小禹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1 年 3 月入职腾
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段禹安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总经理段乃琦女士存
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二、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许小花女士:1984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2000 年 7 月入职,
历任公司国内机票中心产品经理、TMC 事业部产品经理、旅游航空事业部产品经
理,现任职于公司证券事务部。许小花女士已于 2020 年 11 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许小花女士个人名下持有公司股份 11,000 股,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