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腾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1-06-2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部分条款的议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条款修订前后对照如下:
条目 修订前 修订后
制度名称 深圳市腾邦国际票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腾邦国际票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规范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 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
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块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 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管理制度。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
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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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行使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 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或
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九点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九条 第九条 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第九条 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同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供社会 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同时置备于公司证券事务部供社会公众查
公众查阅。 阅。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 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
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
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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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 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 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
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
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等。 文件。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
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 第十七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
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 定,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 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 第十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
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 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证监会同意后,修
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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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应当披露。 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
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
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 的实际情况。
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
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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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
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应公开披露的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一)关联交易事项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本制度发布的除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 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1)购买或销售商品;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提供或接受劳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4)代理;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5)租赁;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7)担保;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0)许可协议;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11)赠与; 产生重大影响;
(12)债务重组;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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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非货币性交易; 拆上市或者挂牌;
(14)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1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2、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时;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产绝对值 0.5%以上时;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3)与关联自然人关联交易金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4)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 12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 万元以上。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3、公司及公司持有 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执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行;公司的参股公司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公司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准执行。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二)重大事项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1、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罚;
(1)收购、出售资产;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2)重大担保事项;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赁等;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4)大额银行退票;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5)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6)遭受重大损失; 响其履行职责;
(7)重大投资行为;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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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行政处罚;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10)重大仲裁、诉讼事项。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重大事项达到或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如下标准:
(1)所涉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 10%以
上;
(2)发生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3)所涉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10%以上。
3、公司及公司持有 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执
行;公司参股子公司按所涉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
准执行。
(三)其他重要事项
1、其他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名称的变更;
(2)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订立除上述[(二)重大事项]中第三款内容以外的其他重
要合同;
(4)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债务;
(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以上;
(7)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增减变化达
到 5%以上;
(8)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9)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董事或总裁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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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
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11)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12)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
著影响;
(13)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依法被法院撤销;
(15)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
股票;
(1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17)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19)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的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20)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
监会处罚的(公司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21)接受证券监管部专项检查和巡回检查后的整改方案;
(22)董事会预计公司业绩与其披露过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
时,而且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披露的;
(23)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
(24)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
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
2、公司发生以上其他重要事项时,公司持有 50%以上股份的控
股子公司发生以上(3)(4)(6)(10)(11)(17)(18)(19)
事项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最先发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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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事项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事项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事项难以保密;
2、该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1、董事会决议; 信息披露义务:
2、监事会决议;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事项形成决议时;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4、股东大会决议;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事项发生并报告时。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事项难以保密;
2、该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第三十三条规定事项后,已披露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第三十三条规定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
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
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 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息披露工作。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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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限制表决权;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
及时、准确地公告。 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
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
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 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 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
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主要包括:
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1、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 2、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
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九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
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地址:深圳市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桃花路 9 来访接待机构(地址:深圳市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桃花路 9 号腾邦
号腾邦集团大厦 5 楼 邮政编码:518038)。 集团大厦 5 楼 邮政编码:518038)。
除上述修订之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