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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腾邦: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回复2022-02-28  

                        关于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的回复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国际”或“公司”)
2022 年 2 月 21 日收到贵所下发的《关于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123 号),要求公司就关注函中的事项进一
步说明,同时要求我所及项目负责人就部分事项独立回复,现就函件中需要我所
及项目负责人说明情况的部分内容回复如下:

      关于事项【1.(2)】:公告显示,综合考虑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和审计需求,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有效沟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鹏盛会
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不存在已委托亚太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
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请在函询亚太所及审计项目负责人的基础上,
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

   (1)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续聘亚太所为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请说明亚太所至今未开展审计工作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审计
范围受限情形,公司与亚太所进行 2021 年审事项沟通的具体情况,包括沟通时
间、沟通的主要内容、参与沟通人员等,前期沟通过程中是否存在分歧,是否
存在其他导致公司更换审计机构的原因或者事项。

   (2)请公司、亚太所及审计项目负责人就前述问题独立回复,如存在(1)
所述相关情形,请及时予以反映。

   【会计师回复】:

    1、亚太所至今尚未开展腾邦国际 2021 年度年报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

    (1)2021 年 9 月我所委派项目合伙人前往腾邦国际现场沟通公司重整工

作最新进展、上年无法表示意见事项的消除情况及 2021 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双

方初步商定 2021 年 10 月份进场开展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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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21 年 10 月初,我所就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完成业务承接的立项审批程序。2021 年 10 月向公司发出

了《2021 年度审计业务约定书》,截止目前公司仍未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故我

所未进场开展审计工作。

       2、亚太所与腾邦国际就 2021 年度年报审计事项沟通的具体情况:

       (1)2022 年 1 月 5 日,我所向腾邦国际发送了《关于腾邦国际 2021 年度

年报审计工作的督促函》,提请公司尽快签署《2021 年度审计业务约定书》,并

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前书面回复我所。我所项目负责人 1 月 22 日再次通过邮件

向腾邦国际财务总监发送了督促签约的邮件。2022 年 1 月 29 日,我所项目负责

人第三次通知公司财务总监尽快签署《2021 年度审计业务约定书》,并就公司

2021 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做明确回复。腾邦国际回复因公司重整进度的影响,

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希望降低审计服务费用并在春节开工后确定审计工作安排事
宜。

       (2)2022 年 2 月 10 日左右,腾邦国际就《2021 年度年报审计约定书》

提出口头修改意见,我所与腾邦国际就协议条款修改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同
意安排项目组尽快进场开展工作,我所已安排项目经理为年报审计做准备工作,
并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向公司发出了年报审计资料清单。

       (3)2022 年 2 月 17 日,我所收到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

于拟承接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函》,沟通

函的落款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10 日,寄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16 日。但未见到

腾邦国际关于授权后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的确认函,经和腾邦国际财务总监电
话沟通得知,公司正在接触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尚未履行改聘程序。

       (4)2022 年 2 月 18 日,我所项目负责人在与腾邦国际财务总监电话沟通

中得知腾邦国际拟召开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于当日晚间收到腾
邦国际发出的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决议,我所方才得知公司已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5)2022 年 2 月 19 日,我所收到公司关于同意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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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合伙)与我所进行沟通的函,并授权我所就公司的相关事项向鹏盛所的询问
进行回复。

    3、我所与腾邦国际就审计工作安排进行了初步的沟通,未开展实质性审计

工作,除审计业务约定书签署过程中公司改变双方前期达成的签约意向并就审计
费用存在分歧以外,我所与腾邦国际就 2021 年度年报审计工作的沟通过程不存

在其他分歧,不知悉是否存在其他导致公司更换审计机构的原因或者事项。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2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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