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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腾邦:关于公司申请重整进展暨上诉申请被受理的公告2022-04-06  

                                                                 关于公司申请重整进展暨上诉申请被受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78           证券简称:*ST 腾邦             公告编号:2022-048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重整进展暨上诉申请被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的不予受
理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国际”或“公司”)重
整申请的上述裁定,公司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
提起上诉。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向广东高院递交《民事上诉状》,本次
上诉状的上诉请求:申请广东高院依法裁定受理上诉人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
指令深圳中院依法审理该案件。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收到广东高院寄来的《受
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破终 43 号,广东高院已受理公司的破产重整上诉申
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
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即本次破产重整上诉申
请被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广东高院将作出同意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或不予受理公
司破产重整申请的终审裁定。鉴于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跟进
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风险。

    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
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5
月 6 日起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截止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期
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285.83 万元。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3.10 规定,如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出现 10.3.10 条第(二)款“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
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第(三)款“财务会计
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规定的情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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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申请重整进展暨上诉申请被受理的公告
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公司计划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重整申请情况的概述

    1.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2021 年 4 月 12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
次(紧急临时)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
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同意拟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
能为由,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公司向深圳中院提交了重整申请资料,
深圳中院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立案, 案号为(2021)粤 03 破申 250 号。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7 日、2021 年 4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提示性
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8)、《关于公司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 2021-047)。

    2.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与投资人签署破产重整投资协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9),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
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云南分公司”)签署了《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关于腾邦国际
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之投资协议》,东方资产云南分公司有意向
参与公司重整。

    3.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8),公司与东方资产云南分公司签署了《补充协
议》。

    4.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
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14),深圳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
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及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
公司联合担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

    5.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1-116),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公司预重整相关
工作,向公司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的通知,启动债权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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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预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 2021-155),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向深圳中院提交了《关于延长腾邦国际预
重整期间的申请》。

    7.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
粤 03 破申 250 号,因公司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公司重整的无异议函,
且已超过预重整期间,深圳中院裁定不予受理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申请重整未被法院受理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164)。

    8.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依法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申请重整进展暨提起上诉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1-122)。

    二、公司重整申请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收到广东高院寄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
粤破终 43 号,广东高院已受理公司的破产重整上诉申请。

    三、风险提示

    1.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5
月 6 日起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截止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期
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285.83 万元。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3.10 规定,如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出现 10.3.10 条第(二)款“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
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第(三)款“财务会计
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规定的情形,公
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公司计划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2)。因公司存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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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申请重整进展暨上诉申请被受理的公告
审议程序为控股股东腾邦集团向周世平的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且预计无法在上
述公告披露后一个月内解决。根据《上市规则》9.4 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司
股票自 2021 年 5 月 27 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 2021 年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产为-89,900.00 万至-116,87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2 月 24 日、3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1 年度业绩预告》、《关于
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2022-009、
2022-025、2022-047)。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4.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
立案字 00720211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2022 年 4
月 1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并拟对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2022 年 4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
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57、
2022-051)。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5.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3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2022-046),公司全资子公司腾付通业务受公
司重整的不确定性和腾付通续展中止审查的双重影响,出现业务量萎缩的情况,
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根据《上市规则》第 9.4 条“公司生产经营活
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6.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
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即本次破产重整上
诉申请被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广东高院将作出同意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或不予受
理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终审裁定。鉴于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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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进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破终 43 号。

    特此公告。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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