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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华农:董事会议事规则(2013年1月)2013-01-04  

						             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职责权限,健全和规范董事会的
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是股东大会的执行
机构,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
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董   事
    第三条 董事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二)具有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有
关法律、法规,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能力和经验。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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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证券监管机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本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况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有关证券管理部门或机构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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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
长 1 名,独立董事 4 名。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及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可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战略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对委员会构成、
职权及议事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规定,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以及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
员会的其它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
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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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除外),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制定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解聘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
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方须未曾发生导致担保方为
其实际履行担保责任的记录;且被担保方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方须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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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
需要报股东大会的事项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
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就前款所述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事项相当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决策权限。但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机构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
其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
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权,要保证所提供
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按照本规
则规定通知全体董事并提供相关的资料,采取措施保障董事参加董事
会会议的权利,提供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
罢免。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臵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代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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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长就公司资
金、资产运用事项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五以内
的决策权限。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机构有特
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如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及股权事务等工
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个人品质、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因特殊情况需由公司其他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交所同意;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
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各
设一名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该委员会会议。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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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集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总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十三条 各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
议。董事会召开会议应当通知监事。
    第三十六条 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当至少在上下半年度各召开一
次,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应当于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第三十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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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和主
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过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
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
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四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按下列方式通
知:
    (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如已由董事会事先规定,其
召开无须发给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会议时间和地点,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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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送达全体董事和监
事、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三)通知应包括会议议程。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
议通知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董事如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议开始时提
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四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时间。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十四条 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
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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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 5 日向全体董
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
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予以采纳。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它
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它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有效日期;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委托书可由董事会秘书统一格式制作,随会议通知送达董事。
    受托董事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
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为已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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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它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包括依公司章程
规定受委托出席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有关董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它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与拟决议事项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

                               11
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
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
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包括会议
议题的征集、整理、议程的制定、会议的通知等。


                     第六章   董事会提案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董事会讨论的事项所
提出的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属的各专业委员会、各董事、公司监
事会、总经理可向董事会提交提案。需要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议
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案都可以由提案人或董事长
指定的人员发言,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对重大投资项
目还必须事先请有关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论证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决策失误。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
会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人应负责撰写和确认其所提出
的提案内容,并对该提案内容和所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
    第六十条   会议的提案和所附材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接收和审
核。经董事会秘书审过的提案可以提交董事会会议讨论和审议。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股
东和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对于提案涉及的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且不超

                              12
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董事
会讨论。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程序性。董事会秘书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提案人的同意;
    (三)规范性。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不违背提案原意的前提下,对
提案的文字和格式进行修改,以符合会议文件的规范。
       第六十二条 涉及投资、财产处臵和收购兼并提案的,应当充分
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的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
的账面价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第七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其议事规则执
行。
       第六十四条 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
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
由董事长主持审议,并提出审议报告;董事会根据审议报告,经股东
大会批准,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 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会、总经理在各自职权范
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经公司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由董事长签
发聘任书和解聘文件。
       第六十六条 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等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
经理组织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
       第六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和总经理、各专门
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


                               13
要的信息,也可以向会议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
有关情况。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用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
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每个董事的意
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
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和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合法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
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董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董
事职务。
    第七十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以下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
传真方式进行表决: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七)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八)关联交易的审议。
    第七十一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会议主持
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它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
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以书面记名方式作出。
    第七十三条 董事以外的其他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

                                14
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除本规则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
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审议以下事项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
过:
   (一)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制定发行公司
债券或其它有价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二) 合并、分立、清算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 制定公司章程的修订案;
   (四) 制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七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在将
该议案递交股东大会审议时说明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
载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
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
事会决议报送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
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
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
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
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它
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八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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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它事由导致其无
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
缓表决。
       第八十一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 1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八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
损失的,参与决议并明确表示同意或弃权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不亲自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视为未表示
异议,不得免除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的决议由董事会执行或由董事会委派监督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在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
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
促总经理予以纠正,总经理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
董事会,采用董事会决议的方式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九章   关联交易中的董事回避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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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
    (六)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其
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八十八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
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
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
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按照有关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
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
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八十九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
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
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
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符合有关规定的披露。
       第九十条   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一千万
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并进行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
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资产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
年。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
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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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
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它事项。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董事会结束后 5 日内将整理
的会议记录发送各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如有修改意见,应在接到会
议记录后 3 日内作出反馈,未作出反馈的,视为无修改意见。董事会
办公室应当在 3 日内在综合整理各董事反馈意见后将最终版会议记
录发送各董事签字确认。
    第九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
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认为必要时,应
当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以及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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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九十七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中
所称“以上”、 “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过”、“少于”、“不
足”、“以外”、“低于”应不含本数。
    第九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并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之日起执
行。



                               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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