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农: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1-2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金杜”)受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3 年 1 月 3 日召开并于 2013 年 1 月 5 日公告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决议;
3. 公司 2013 年 1 月 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
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 2013 年 1 月 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1 月 5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
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将于 2013 年 1 月 21 日召开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于 2013 年 1 月 21 日上午 9:00
在广东省新兴县温氏科技园广东华农温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
会议室召开。
金杜认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符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 95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45,764,3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4.59%;
2.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共 10 人出席了会议,上述人员外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共 2 人列席会议;
3. 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了会议。
金杜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2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 表决方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金杜律师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 议案及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由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金杜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审议
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 年-2014 年)的
议案>);
2.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收购佛山市正典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60%股权的议案》;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 3 项议案均以普通决议通过。
经审议表决,以上第 1、2、3 项议案取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普通决议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3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此下无正文)
4
(此页为《关于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无正文)
经办律师:
曹 余 辉
胡 光 建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