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农: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3年3月)2013-03-27
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对外担保行为,
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大华农动物保
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进行投资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企业)
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仅指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包括各项
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重组以及合资合作等;重大资
本性支出如购置消费类资产(如车辆)、单项金额总额超过所在机构
净资产5%或合并金额超过年度计划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重大固定
资产购置等不在本制度规范之内。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
者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担保,公司派出董事、监
事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原则
第七条 对外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
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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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非常设机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
投资的实施和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
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
资作出修订。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
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能: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
交接工作;
(五)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风险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两大
类:
(一)风险性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包括
证券、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
1.公司进行风险性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
可行后,按照公司的投资管理规定,依据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2.公司应于期末对风险性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
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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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准备。
(二)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
随时变现的股权投资。
1.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2.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法人组织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
发项目;
3.参股其他法人组织;
4.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
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
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5.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权或重大
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并按具体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四条 投资权限:
(一)从事风险投资,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内有权决定按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总额 15%以下(含 15%)的累计投资额。
(二)从事长期股权投资,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内有权决定按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总额 20%以内(含 20%)的单项投资额。
(三)其他重大投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五章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单位或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
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形成后报公司财务部初审。
(三)于初审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可行
性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各方情况、市场预测和
公司的生产能力、物料供应、生产或经营安排、技术方案、设备方案、
管理体制、项目实施、财务预算、效益评价、风险与不确定性及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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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四)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论证,并签署论
证意见。重大的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五)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后,报董事长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批。
(六)可行性报告获批准后,责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与对方签
订合作协议和合作合同。
(七)合作合资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的原则制定合资合作企
业的章程,并将审批的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
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
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
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书
面报告。
第十九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
转让),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在该等事实出现 5 个工作日内会同有
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需要继续
注入资金,应明确注入资金的性质,区别往来款注入还是资本性注入。
资本性注入资金应在注入前办理必要的手续,以明确该项资金应获得
的利益和承担的风险;同时必须按“对外投资管理程序”严格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应依照本制度规定
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
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
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
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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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财务部门按工作规定进行核查审计,在
必要时可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查阅对外投资子公司的财务决算资料会
计核算资料,对不明确事项提出询问。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二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
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
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
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二部分 对外担保管理
第八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
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
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九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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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
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余的对外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三十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
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
报本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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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
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
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
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三十三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
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责任人有义务确
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骗取公司担保,并承担真实性的责任风险。
第三十四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
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
必要时授权公司派出董事或者监事由公司内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
其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可与派驻被担保对象的董事、
经理进行适当沟通,以确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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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其相应的审批权限,按程序逐级审批。
第三十七条 未经公司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人的批准或授
权,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
份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
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控股子公司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委派的董
事或股东代表,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代表公司的利益对其
有关担保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征询公司相关有权审批对外担保的机构
的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
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并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查。担保合同中
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一) 债权人、债务人;
(二)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 保证的范围、方式和期间,抵押担保的范围及抵押物的
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质
押担保的范围及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五)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
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范围、责任和期限时,有关责任人应
按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批,同时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就变
更内容进行审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重新订立担保合同的,原合同作
废。
第四十二条 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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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担保合同签订、修改、展期、终止等情况时,应及时通报监事会、
董事会、公司财务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责任人必须到有关
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十一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十四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
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四十五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
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
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
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十六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
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
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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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控股子公司;
(二) 具有再融资公募增发新股资格的上市公司;
(三) 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信好、实力强、与公司形成互保
协议的企业;
(四) 与本公司有密切业务关系且公司对其存在较大额度应付
款的企业。
第四十八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四十七条规定外,还须具
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
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控股子公司除外),其它财务指
标较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
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六)被担保企业为非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要能提供本制度所要
求的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八)公司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章 反担保
第四十九条 具有再融资公募增发新股资格的上市公司和业绩良
好的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方式为互保。
第五十条 与本公司有较为密切或良好业务关系的企业向本公
司提供反担保的方式为抵押或质押。
第五十一条 被担保人为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
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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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 被担保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 被担保企业所有的机器。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权利作为质押:
(一)被担保企业所有的国债;
(二)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本公
司股票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
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
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
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十四章 担保决议和签署
第五十六条 对外担保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后,由董事
长或其书面授权的代表签署。
第五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造成企业损失的,将
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五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真
履行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
议、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
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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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章 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人向公司财务部门定期汇报有关
借款的获得、使用、准备归还的借款金额以及实际归还借款的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
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
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企业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企业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
准确掌握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
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六)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
公司法律顾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七)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企业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
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下列文件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并进行归档保管:
(一)被担保企业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
主营业务、过去 3 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二)被担保企业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被担保企业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四)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五)被担保企业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
同、担保合同等资料;
(六)被担保企业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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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反担保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十四条 对外担保文件保管期按档案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
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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