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农: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2013-08-09
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拟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有关的规定,激励对象均为公司任职人员;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
授予安排、行权/解锁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实施《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五、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提高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及利润,有利于提高公司
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独立董事:刘秀梵 陈舒 朱桂龙 杨克晶
二 O 一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