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农: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2013-10-22
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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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作为激励
对象。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