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农: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11-0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二○一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3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 公司 2013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 公司 2013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5. 公司 2013 年 10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 2013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10 月 23 日以公
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将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表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对网
络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说明。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上午 9:00 在广东省新兴县东堤北路 9 号广东温氏
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金杜认为,会议实际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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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5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255,468,8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7.8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
的股东共 29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4,501,9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 0.84%,该等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委托独立
董事进行投票。上述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合计 114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259,970,7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 48.68%。
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共 9 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金杜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金杜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 表决方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
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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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金杜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 议案及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经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分项审议了以下内容(关联股东回避):
1.1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1.2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3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股票数量
1.4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1.5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
期
1.6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7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和行权条件
1.8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1.9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1.10 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1.11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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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变更、终止
2、审议了《关于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
3、审议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
4、审议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5、审议了《关于公司注册地址名称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审议了《关于调整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
东回避)
7、审议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第 1、4、5 项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中第 1 项议案需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 2、3、6、7 项议案需以普通
决议通过,并需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经审议表决,第 1 项议案取得了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第 4、5 项议案均取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 2、3、6、7 项议案均
取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特别决议、普
通决议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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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此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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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曹余辉
胡光建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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