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农:独立董事关于2013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4-09
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3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3 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3年度募
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2013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
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对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能
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
行和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2013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
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3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
保情形。
四、关于2013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深交所的规定,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为正常经营的货物销售,且价格公允,不存在关联方占
用资金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积累至2013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贯彻了中国证监会鼓励企业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
回报的指导意见;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
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审
计工作的要求,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我们同意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公司2013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及预计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3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是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认为,公司2014年度与温氏集团的关联交易计划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
动发生,公允、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与上述关
联方的重大关联合同和交易协议的签订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合同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及变化协商
确定,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2014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计划无异议。
八、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符合项目建
设的实际情况,本次调整不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独立董事:刘秀梵 陈舒 朱桂龙 杨克晶
二〇一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