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大华农动物 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广东大麟洋海洋生 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大麟洋”)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满足广东大麟洋经营发展需要,向其 提供2,000万元财务资助,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定价公允,该交易具有必要性,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 公司对广东大麟洋财务、生产经营、人事等拥有充分的控制力,财务风险处于 公司的可控范围内。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向广东大麟洋提供2,000万 元的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刘秀梵 陈舒 朱桂龙 杨克晶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