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农: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4-3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二○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4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 公司 2014 年 4 月 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
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 2014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4 月 9 日以公告形
式在巨潮资讯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将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上午 9 时
在广东省新兴县东堤北路 9 号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
影剧院召开。
金杜认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
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9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267,185,1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0.03%;
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共 10 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金杜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2
金杜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出新议案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 表决方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金杜律师进行了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 议案及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由股东
代表、监事代表和金杜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审议了如
下议案:
1、审议了《关于公司〈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了《关于公司〈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了《关于公司〈201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了《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了《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了《关于公司〈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议案》;
7、审议了《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3
8、审议了《关于确认公司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
9、审议了《关于公司预计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
股东回避)。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议案需以普通决议通过,其中,第 8、
9 项议案需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经审议表决,第 8、9 项议案取得了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其余各项议案均取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普通决议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此下无正文)
4
(此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经办律师:
胡光建
陈楚云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