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农: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11-07
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
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3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
票期权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 148 名激励对象均满足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
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
励机制,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 148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
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二、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11
月 6 日,行权价格为 8.78 元,该授予日、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股票权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行权价格及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条件
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11 月 6 日,行权价格为 8.78 元,并同意对 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8.5 万
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刘秀梵 陈舒 朱桂龙 杨克晶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