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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清环保: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21-09-30  

                         证券代码:300187            证券简称: 永清环保            公告编号:2021-061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参
与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 3 人。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
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永清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监事一致
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永清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审议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实施激励计划能够有效调动核心管
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 议 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永清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
励计划规范运行,能够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主要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
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董
事会制定的《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本 议 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http://www.cninfo.com.cn)的《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
    经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
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包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
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永清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
于十日。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五日
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 议 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http://www.cninfo.com.cn)的《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