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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清环保: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0-16  

                         证券代码:300187           证券简称:永清环保        公告编号:2021-067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0月15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0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
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湖南长沙国家生物医药园(319国道旁)永清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铭锋先生
    5、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
年10月15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4人,
代表股份数397,771,7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717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数8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129%。
    2、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使
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公司独立董事洪源先生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通过在
指定媒体的公告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在征集期内,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
投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通过《关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97,690,66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796%;反对8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64,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43%;反对81,1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97,690,66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796%;反对8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64,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43%;反对81,1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97,690,66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796%;反对8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64,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43%;反对81,1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靖珂    杨敏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