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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农基因:关于收到公司股东提交的诉讼《申请书》的公告2019-04-02  

						证券代码:300189          证券简称:神农基因          公告编号:2019-028



                 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股东提交的诉讼《申请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农基

因”)收到公司股东湖南省弘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弘

德”)提交的诉讼《申请书》,获悉湖南弘德就与公司董事长黄培劲先生所签

订的《<借款协议>并<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中的仲裁条款不发生效力之请求事项,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贵院”)提起申请并获受理。

    一、诉讼《申请书》的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湖南省弘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培劲

    二、诉讼《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一)请求事项

    确认申请人湖南弘德与被申请人黄培劲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的仲裁条

款不发生效力。

    (二)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1 月 17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第三条约

定:“双方承诺,如因不可抗力导致股权变更无法完成的,双方应先协商新的

方案,协商不成的,提交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鉴于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不履行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长仲调字第

252 号《调解书》中确定的股份过户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案

号(2019)湘 01 执 291 号,贵院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将被申请人所持神农基

因 142,504,000 股股份司法划转至申请人名下,因此,诉争的《补充协议》第
三条所附的生效条件——“因不可抗力导致股权变更无法完成的”中的“股权

变更”已经完成,该仲裁条款已因上述事实明确不发生效力。

    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7〕22 号)第二条的规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

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

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住所地在湖南长沙,因

此,申请人有权选择贵院管辖。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

项。

       四、本次公告的申请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申请事项为原公司控股股东、现任董事长个人的借款纠纷而产

生,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五、其他说明

    公司在近期连续披露了黄培劲先生与湖南弘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进展情

况,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

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18)、《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划转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19)和湖南弘德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9 年 3 月

25 日刊登的《关于收到公司董事长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21), 以及 2019 年 3 月 29 日刊登的《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由于上述事项的最终结果尚具不确定性,公

司将密切关注有关进展情况,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湖南省弘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书》;

    2、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9)湘 01 民特 130
号]。



    特此公告。




                 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