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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农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关注函之法律意见书2021-01-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1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神农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
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19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中需要律师发表
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现
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得到神农科技保证,即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
关事实的口头及书面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1
    (三)本所律师同意神农科技在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时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否则本所律师
对关注函回复有关内容,将进行再次审阅并予以确认。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公司的有关报
告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也不应视为本所就该等专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回复深交所关注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问题一:
    2021 年 1 月 12 日晚间,你公司回复我部关注函(【2021】第 4 号)(以下
简称“回函”)称,你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6 日收到的《关于购买海南保亭南繁
种业高技术产业基地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要约函》,该函件不满足要约的构成
要件,但是满足要约邀请的形式要件,应属于要约邀请。湖南弘德在明确知晓你
公司已于 1 月 5 日与海尔思医疗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已实质性履行的情况下,
恶意发送与前次报价差异巨大的且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邀请,在湖南弘德对相
关问题予以回复并妥善解决前,你公司没有意向亦无义务对其任何函件予以回复。
(1)请明确“湖南弘德对相关问题予以回复并妥善解决”的具体含义,说明你
公司是否在 2021 年 1 月 6 日收到湖南弘德的要约后,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再次收
到其向你公司递交的要约函,如是,请说明该函件是否构成要约或者要约邀请,
如已构成要约邀请,是否已经对“相关问题予以回复并妥善解决”并应予以回复。
(2)请说明你公司在 2021 年 1 月 12 日晚间,回复我部关注函(【2021】第 4
号)时,未提及该要约函信息的原因,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
整的情形。(3)请说明你公司、董监高人员是否在收到湖南弘德发出以 3 亿元
(含税)价格受让你公司所持南繁种业 100%股权事项的要约后审慎评估接受和
不接受其要约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不接受要约是否涉嫌利益输送或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请律师就前述问题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1)请明确“湖南弘德对相关问题予以回复并妥善解决”的具体含义,说
明你公司是否在 2021 年 1 月 6 日收到湖南弘德的要约后,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再
次收到其向你公司递交的要约函,如是,请说明该函件是否构成要约或者要约邀
请,如已构成要约邀请,是否已经对“相关问题予以回复并妥善解决”并应予以
回复。
    回复:
    1、经上市公司确认,“湖南弘德对相关问题予以回复并妥善解决”的具体
含义为:
    (1)与湖南弘德受同一实际控制人(肖正元)控制的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沙坪建设”),是海南保亭南繁种业高技术产业基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繁种业”或“标的资产”)项目建设的总承包方。

                                     3
    (2)湖南弘德关联方沙坪建设与南繁种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巨大的经
济纠纷,其合同约定价格与实际支付金额、政府审计价格及第三方审计价格存在
巨大差异,湖南弘德及沙坪建设对此始终未能给予合理解释并予以解决。导致湖
南弘德关联方沙坪建设与南繁种业至今无法办理工程结算,然而沙坪建设还一再
声称南繁种业仍欠付其巨额工程款。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形成合法有效的董事会决议并公告,同时,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与海
尔思医疗于 2021 年 1 月 5 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日收到定金 3660 万元,
并依据合同移交部分资料,合同已实质履行。因此,于 2021 年 1 月 5 日以后湖
南弘德向公司发出的任何关于标的资产的要约函件,公司均无需回应。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湖南弘德从未对上述问题予以回复并妥善解决。
    湖南弘德从未对上述问题予以回复并妥善解决,鉴于公司与海尔思医疗的
《股权转让协议》已成立并生效,公司无需回应湖南弘德发出的关于标的资产的
要约函件。
    (2)请说明你公司在 2021 年 1 月 12 日晚间,回复我部关注函(【2021】
第 4 号)时,未提及该要约函信息的原因,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不完整的情形。
    回复:
    公司已经真实、准确、完整的回答了关注函(【2021】第 4 号)所问询的全
部问题。
    湖南弘德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在公司董事会形成合法有效决议、并在与海
尔思医疗签署协议并实质履约后发出的任何要约或要约邀请,均不属于公司应当
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首先,湖南弘德在知晓公司已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发送价格差
异巨大的要约函并故意修改函件日期同时散发至媒体和监管部门,属于恶意报价,
该函件是属于恶意发函。




                                    4
    其次,公司已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就湖南弘德 1 月 6 日发出《关于购买海南
保亭南繁种业高技术产业基地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要约函》进行回函,声明公
司始终没有与湖南弘德合作的意向。
    再次,公司已经在回函中表明“在湖南弘德对回函中的相关问题予以回复并
妥善解决前,上市公司没有意向亦无义务对其任何函件予以回复”。截至目前,
湖南弘德并未就上述问题进行回复并妥善解决,对于湖南弘德发出的恶意要约函,
公司没有义务进行披露,亦没有义务进行回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已经真实准确完整地回答了关注函(【2021】第 4 号)所问询的全部问
题,不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
    (3)请说明你公司、董监高人员是否在收到湖南弘德发出以 3 亿元(含税)
价格受让你公司所持南繁种业 100%股权事项的要约后审慎评估接受和不接受其
要约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不接受要约是否涉嫌利益输送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请
律师就前述问题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湖南弘德在明知公司已与海尔思医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合同已经
成立生效后,再次发出与前次报价差异巨大(以 3 亿元价格受让公司所持南繁种
业股权)的要约,明显系恶意要约。就同一股权转让标的,公司不应当、也不能
同时签订两个标的相同的股权转让合同。若公司接受湖南弘德要约或要约邀请,
则会违反已经成立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只能将上市公司置于违法、违约、
违反商业道德的境地。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当勤勉尽责地否定该恶意
行为,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以邮件、电话或专人方式向公司董事送达关
于在 2021 年 1 月 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通知,审议《关于拟转
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等议案。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湖南弘德提交的《关于购买海南保亭南繁种
业高技术产业基地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要约函》,要约函的主要内容为:“我
公司从贵司拟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议案中获悉,贵司拟将持有的全
资子公司海南保亭南繁种业高技术产业基地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

                                     5
的资产”),以人民币 17,3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南海尔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我公司认为上述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我公司愿意以人民币 18,300 万元的价
格购买标的资产。”同日,公司董事会向各位董事发送了征询函,征询各位董事
是否将该要约函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会议召开时间、召开
方式等其他事项与原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2021 年 1 月 1 日,公司收到各位董事的回复,同意 3 票;反对 6 票;弃权 0
票。该要约函没有通过全体董事同意,不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上多数董事
表示湖南弘德与标的公司存在经济往来和潜在经济纠纷,涉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并不是合适的交易对象,但鉴于部分董事表示转让价格应以不低于要约函报价
1.83 亿成交及湖南弘德报价高于原转让价格 1000 万元的事实,经营层愿意与购
买意向方海尔思医疗积极协商,同时也向湖南弘德提出由于关联交易需履行的审
议程序增加使交易时间延长,在此期间如出现土地被没收,规划调整及诉讼等相
关风险时,湖南弘德如何给上市公司提供应有的保证措施,如何解决公司的或有
风险,但对方并无回应。
    最终会议形成决议“……,拟将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海南保亭南繁种业高
技术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繁种业”或“目标公司”)100%的股权,
以不低于人民币壹亿柒仟叁佰万元(小写:173,000,000.00 元)的价格转
让,……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处置股权转让涉及一
切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及交易价格不低于人民币壹亿柒仟叁佰万元(小写:
173,000,000.00 元)以上(含本数)的谈判、签署协议、工商变更登记等)。”
    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5 日与海尔思医疗正式签署《股权转
让协议》,转让价格为 1.83 亿元,同日,公司收到海尔思医疗支付的定金人民
币 3660 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部分资料移交。公司与海尔思医疗签署的
《股权转让协议》已正式生效并处于实质性履行阶段。
    3、湖南弘德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向神农科技发出《关于购买海南保亭南繁种
业高技术产业基地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要约函》,落款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5 日。
2021 年 1 月 7 日,公司向湖南弘德发出《关于购买海南保亭南繁种业高技术产
业基地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要约函》之要约邀请回函,公司表明就该事项目前

                                     6
并无与湖南弘德合作的意向;同时,鉴于公司已经就股权转让事项与海尔思医疗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且协议已在实质性履行,湖南弘德的报价行为明显存在恶
意。
    4、公司及董监高人员经过审慎评估认为,公司与海尔思医疗签订的《股权
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在未解除合法有效的协议之前,公司若接受湖南弘德的要
约,公司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而损害上市
公司的利益、信誉和形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上市公司不接受湖南弘德的要约存在合法性及合理性,且尽到了勤勉尽责的
义务;不接受要约不存在涉嫌利益输送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7
    问题二:
    2021 年 1 月 12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收到股东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的公告》称, 2021 年 1 月 11 日湖南弘德向你公司监事会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商议海南保亭南繁种业高技术产业基地有限
公司 100%股权转让的议案》;向你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题
一是《关于终止履行公司与海尔思医疗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二是《关
于以 3 亿元的价格向湖南省弘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1 年 1 月 15 日,你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未通过《关
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1 票赞成,2 票反对,0 票弃权。监事
陈君提出反对意见,反对理由为,(1)该议案未能提供明确的决议事项内容,不
符合股东大会提案要求;(2)根据该事项的董事会合法决议,此提案已与现实情
况不符合,不具有提请召开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合理性;(3)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有权利瑕疵的资产无法通过招牌挂方式成交,目前南繁项目被定性为闲置土
地,公开入市会放大风险。监事张荣提出反对意见,反对理由为,(1)该提案尚
未提供明确的决议事项内容,不符合股东大会提案的要求;(2)公司已与海尔思
医疗签署协议并履行,如果公开招牌挂,会让上市公司承担违法风险。
    (3)请监事陈君说明南繁种业主要土地为 “有权利瑕疵的资产”以及 “公
开入市会放大风险”的具体含义,公开入市是否影响标的资产成交及定价,如有
相关风险,你公司是否可以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应对。请律师就前述问题核实并发
表明确意见。
    (4)针对“公司已与海尔思医疗签署协议并履行,如果公开招牌挂,会让
上市公司承担违法风险”,请监事张荣结合你公司与海尔思签订的合同条款等说
明,如果公开“招牌挂”你公司需承担的违法风险的具体体现,以及是否能够采
取措施应对相应风险。请律师就前述问题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监事陈君说明南繁种业主要土地为 “有权利瑕疵的资产”以及 “公
开入市会放大风险”的具体含义,公开入市是否影响标的资产成交及定价,如有
相关风险,你公司是否可以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应对。请律师就前述问题核实并发

                                    8
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监事陈君认为“有权利瑕疵的资产”含义为:根据保亭县国土资源局(现
保亭县自规局)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保土资字[2017]265
号),南繁种业约 275 亩土地使用权[保国用(2013)字 67 号]存在土地未被开发
建设的情况,认定该宗地为闲置土地,该土地使用权价值存在较大不确定因素的
影响和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满二年未
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此,南繁种业持有的土地满两
年未动工开发,存在被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风险。
    2、监事陈君认为“公开入市会放大风险”含义为:在上述资产存在权利瑕
疵的情况下,公开入市会加大加快被政府无偿收回的可能,一旦该地块被政府无
偿收回,不仅导致公司丧失目前已经拥有的商业机会和利益,更重要的是将给公
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监事陈君所认为的“有权利瑕疵的资产”以及 “公开入市会放大风险”的
具体含义明确。
    上市公司已经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系对上述风险采取
的合理应对措施。目前公司正在与海尔思医疗积极协商,妥善处理后续相关事项。


    (4)针对“公司已与海尔思医疗签署协议并履行,如果公开招牌挂,会让
上市公司承担违法风险”,请监事张荣结合你公司与海尔思签订的合同条款等说
明,如果公开“招牌挂”你公司需承担的违法风险的具体体现,以及是否能够采
取措施应对相应风险。请律师就前述问题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权力瑕疵”和“公开入市”的风险详见上题回复内容。
    2、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5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成立并生效并处于实
质性履行阶段。湖南弘德向监事会发出的《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要
求公司将南繁种业股权采取公开挂牌拍卖的方式进行出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9
和国民法典》关于履行合同约定及诚信原则,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3、若进行公开“招牌挂”,就同一股权转让标的,公司可能最终会签订两
个标的相同的合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海尔思医疗签订的《股权转让
协议》的约定,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后果。公司违约后:
    (1)并不必然导致与公开“招牌挂”相对方交易的实现,海尔思医疗可能
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也可能要
求对方返还双倍定金并承担由此给海尔思医疗造成的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同意
解除合同。
    (2)公司与海尔思医疗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生的争议可能引起诉讼,导致南
繁种业股权被冻结。
    (3)此外,公司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也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
上市公司信誉和形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南繁种业持有的土地存在权利瑕疵,公开入市存在风险,湖南弘德向监事会
发出的《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要求公司将南繁种业股权采取公开挂
牌拍卖的方式进行出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履行合同约定及
诚信原则,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已经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系对上述风险采取
的合理应对措施。目前公司正在与海尔思医疗积极协商,妥善处理后续相关事项。




                                   10
    问题四:
    公告显示,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海尔思医疗资产总额约为 645 万元,负
债总额约为 72 万元,2020 年 1 至 9 月营业收入约为 856 万元,净利润约为 76
万元。请你公司说明海尔思医疗是否有能力支付本次收购南繁种业所需的 1.83
亿元资金,并详细说明资金来源(不得仅用类似“自有或自筹资金”等方式回复)
并提供证据,你公司相关董监高人员是否对其履约能力进行合理评估,并再次核
实海尔思医疗与你公司、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律师核实并发表明确
意见。
    回复:
    1、公司查询了海尔思医疗工商档案及对其进行发函询证;同时,公司董监
高填写了相关调查表;经上述核查,公司及公司董监高人员与海尔思医疗不存在
关联关系。
    公司已经就海尔思医疗的履约能力及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问题向海
尔思医疗发送询证函,以核实和评估相关情况。
    2、公司向海尔思医疗发送询证函,其复函内容如下:
    “一、公司《询证函》核查:“请确认与公司及公司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请确认本次交易是否存在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变相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
情形?”,海尔思医疗复函不存在上述情况。
    二、“公司《询证函》称:‘请贵公司说明是否有有能力支付本次收购南繁种
业所需的 1.83 亿元资金,并详细说明资金来源(不得仅用类似“自有或自筹资
金”等方式回复)并提供证据。
    1.我公司有能力支付本次收购南繁种业所需的 1.83 亿元资金。
    (1)2021 年 1 月 5 日,贵公司与我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就南繁种
业 100%的股权转让事项进行具体约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壹亿捌仟叁佰万元整
(小写:183,000,000.00 元)。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于合同签署当日将
全部股权转让款的 20%人民币叁仟陆佰陆拾万元整(小写:36,600,000.00 元)
已支付至贵方指定账户作为定金。
    (2)请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尽快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五、交易对价支
付、标的资产交割”种约定的贵方办理股权过户的相关手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11
定履行相应的批准及披露程序,将南繁种业名下的在建工程及土地等资产进行交
割的义务,尽快完成标的公司股东工商登记变更。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于标
的股东工商变更完成的当日向贵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2.对于详细的资金来源及证据,属商业秘密,我公司拒绝向贵公司提供。
    我公司若不能按期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贵公司可依《股权转让协议》第九
条第二款的约定追究我公司的违约责任,即:若因我公司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或
无法或不履行的,贵公司有权没收我公司已支付给贵公司的定金叁仟陆佰陆拾万
元整(小写:36,600,000.00 元),并赔偿因此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
    三、公司《询证函》称:‘请贵公司说明贵公司、贵公司董监高人员与神农
科技、神农科技董监高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回复:我公司、我公司董监高人员与贵公司、贵公司董监高人员并不存在关
联关系。
    1、经核查我公司董监高人员与贵公司、贵公司董监高人员此前从未有任何
的利益往来以致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情形。
    2、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我公司独资股东为程满平,监事为郭新。而贵公司
股东为曹欧劼、湖南弘德资产公司,董事邓武、郑抗、邓海滨、张林新、彭继泽,
独立董事何进日、涂显亚、商小刚,监事会主席陈君,监事张荣、周巍、彭绍海,
总经理杨祺,董事会秘书何燕,总会计师朱诚。因此,我公司、我公司董监高人
员与贵公司董监高人员也不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
    3、根据公司与海尔思医疗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海尔思医疗已经按照合
同约定支付定金至公司指定账户,海尔思医疗虽因商业秘密拒绝向公司提供详细
资金来源及证据,但明确表示若公司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公司可以按照合
同约定没收全部定金。公司董监高人员经审慎评估,认为海尔思医疗截至目前已
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若海尔思医疗最终不能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已支付的定金
可以弥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4、海南海尔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51075256A)
成立于 2012 年 9 月 3 日,是一家医疗器械生产商。该公司是由程满平持股 100%,
程满平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郭新担任监事。该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与公司及公
司董监高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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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及公司董监高人员与海尔思医疗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海尔思医疗对公司的回函,海尔思医疗有能力支付本次收购南繁种业所
需的 1.83 亿元资金,详细的资金来源及证据,因属商业秘密,海尔思医疗拒绝
提供。
    履约定金的支付系海尔思医疗对履约能力的保证。同时,若海尔思医疗不能
按期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神农科技可以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没收海尔思
医疗已经支付的定金。公司董事会已经对其履约能力进行合理评估。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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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
函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施念清       律师




                                            邬文昊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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