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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潜能恒信: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7-31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91         证券简称:潜能恒信         公告编号:2020-050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7月16日发布《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公告》、7月27日发布《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的通知。
    2、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7月31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
区北苑路甲13号北辰新纪元大厦2塔22层公司大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
年7月31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北辰新纪元大厦2塔22层公司
大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7
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上午9:15至2020年7月31日下午15:00期间的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任意时间。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9人,代表股份177,512,577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55.472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
176,10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5.033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
代表股份1,406,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396%;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7人,代表股份1,406,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0.4396%。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锦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人员等人士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转让准噶尔盆地九1-九5区块部分权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182,4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140%%;反对33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6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76,4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317%;反对3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46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2、《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166,4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050%;反对34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5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60,4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942%;反对34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4.60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刘晨颖律师、孙一飞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