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能恒信: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2022-08-25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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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事项的独
立意见
1、通过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况的
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严格遵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生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导致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广大股东权益的情形。
2、通过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及《公司法》等规定和要求,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规范,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智慧石油(克拉玛依) 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智慧石油克拉玛依”)向银行合计申请不超过 35,000 万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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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和保函等),其中公司向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
度,智慧石油克拉玛依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区分行石油分行申请总
额不超过 30,000 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智慧石油克拉
玛依上述授信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 29,000 万元人民币,授权期限 1
年,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为公司正常经营、日常融资需要产生的事项,
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相关内部规定,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杨树波 王月永 张然
2022 年 8 月 24 日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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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波 王月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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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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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