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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伦哲: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10-13  

                        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1-106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成立临时监管小组,并于昨日收到第一大股东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机电公司”)的通知,称其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机电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案号(2021)粤 03 民初 4949

号,案由为合同纠纷,同时收到《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

等相关法律文书。

    《起诉状》的具体内容:

    原告: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被告二:丁剑平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合作协议》违约金暂计
637,843,153.8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 800,0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

用。

    (二)诉讼理由:

    原告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被告二

丁剑平于 2020 年 4 月 12 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转让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201,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股权。因两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完全、真实披露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违反了

《合作协议》第 6.1 条、第 6.2 条及第 10.1 条的约定,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

原告现依法起诉要求被告一、被告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 4 月 12 日,被告一(甲方)、被告二(乙方)与原告(丙方)签订

《合作协议》,约定各方开展合作事项,由原告受让被告一持有的上市公司 5%

股份,并通过表决权委托的形式,使原告及原告指定主体或者原告指定的一致行

动人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合作协议》第 6.1 条约定:“甲、乙双方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除公开信息披露以外的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保

证上市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或有负债和潜在风险。”第 6.2 条约定:“如果在丙

方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前的任何未披露事项导致上市资产减值或者承担相应的责

任而遭受损失,甲方应当将上市公司未披露事项产生的或有负债或者潜在风险而

遭受损失的等额款项支付给丙方,作为其未履行本协议 6.1 条约定义务的违约

金。乙方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意为甲方向丙方支付该违约金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第 10.1 条约定:“本协议各方均应遵守其作出的陈述、承诺和保

证,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除非不可抗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条
款,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均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

失和费用(含实现赔偿的全部支出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

费、执行费等)。”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协议受让被告一持有的上市公司 5%股份,并全额支付

股份转让价款,被告一、被告二分别将其剩余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全部

永久不可撤销的委托原告行使。2020 年 5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发出《关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确认因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事项,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由被告一变更为原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被告二丁剑平变更

为金诗玮。
    2020年9月,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上市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在现场检

查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在被告一、被告二实际控制期间存在重大披露不实情况的

相关线索。2021年4月27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中审众环”)对上市公司开展 2020年年度审计工作,并出具了有保留意见

的《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1]0101317号

,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结合审计报告审定的数据,原告通过进一步调查认

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被告一、被告二的重大披露不实行为造成损失暂计637,

843, 153.8元。如原告发现被告一、被告二还存在起诉时未发现的其他违约事实

的,原告将依法增加要求被告一、被告二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二未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原告完全、真实披露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对《合作协议》

的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按目前已发现的违约事实,依法向贵院提起

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合作协议》的违约赔偿责任,望贵院判如所请!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
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相关公告或

定期报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主要为公司股东间的合同纠纷,其合同纠纷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

营,同时不会对公司本期及后期的利润造成影响。

    公司将积极关注事件进展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

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