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聚龙智瞳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就本次聚龙智瞳与湖南源信的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如下事前认 可意见: 公司管理层已向我们提交了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通过审阅相关文件并 和公司管理层及有关部门沟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本次关联 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国强、王振山、刘晓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