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龙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3-08
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聚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6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于 2017 年 3 月 6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
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 9 名,会议由董事长柳长庆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已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通知全体董事,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为更好的协助公司总经理开展工作,提升公司管理能力和水平,经总经理柳
永诠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拟聘任张奈女士、洪莎女士、柳伟生先生、齐守君先
生(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
董事会届满为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鉴于崔文华女士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公司董事会拟聘任洪莎女士担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公司拟聘任邹允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
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主要盈利部门的核心业务骨干的积极
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7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监事
会所发表的意见等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因董事王雁、吴庆洪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其余7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
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因董事王雁、吴庆洪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其余7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
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
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决定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
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
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
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
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
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
办理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
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
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
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
期一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因董事王雁、吴庆洪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其余7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保证公司现金流充足,公司拟通过信用担保的方式
分别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总计不超过
82,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7 日(星期五)上午
9:30 分,会议召开地点为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308 号公司会议室。《关
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简 历
1、洪莎,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 1984 年,本科学历。
洪莎女士 2007 年至今就职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董事
长助理;湖南源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秦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辽宁上市公司协会副秘书长。2011 年 1 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具备董事会秘书及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洪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2、张奈,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 1982 年,东北大学
MBA。张奈女士 2004 年至今就职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人力资源中心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公司营销中心总经理。
张奈女士目前持有公司股份 9,720,000 股,与公司总经理柳永诠先生系夫妻
关系。张奈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3、柳伟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 1976 年,硕士,工
程师。柳伟生先生 2004 年至今就职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公司研发中心副
总经理,现任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
柳伟生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 292,500 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柳长庆先生系
亲属关系。柳伟生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
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
职资格。
4、齐守君,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 1965 年,大专学历,
工程师。齐守君先生 2004 年至今就职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制造中心
总经理、采购中心总经理,现任公司供应链中心总经理。
齐守君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 228,300 股,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5、邹允,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 1985 年,本科学历。
邹允先生曾就职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67),担任
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部长等职务,2015 年 5 月至今就职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邹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