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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龙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大连聚龙关联交易的公告2017-04-21  

						   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聚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104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大连聚龙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聚龙金融安全装
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聚龙”)拟委托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集佳绿建”)进行物联网中心项目工程的施工建设,承包合同总价款为人
民币35,508,123.63元。

    2、大连聚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柳长庆先生持有集佳绿建
80%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周素芹女士持有集佳绿建20%股权。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集佳绿建为公
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大连聚龙与集佳绿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预计为35,508,123.63元,公
司于2017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柳永诠先生回避此项议案的表
决,独立董事马国强、王振山、刘晓晶对上述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无需通过
股东大会批准。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683721244G

    名称: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路 302 号

    法定代表人:柳永诠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整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23 日

    营业期限:自 2009 年 1 月 23 日至 2029 年 1 月 22 日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建
筑材料、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维护;机械及
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维护;土木建筑工程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技术转让;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                  持股比例

        柳长庆                人民币 8000 万元               80%

        周素芹                人民币 2000 万元               20%

    2.关联方简介及主要财务数据

    集佳绿建成立于 2009 年,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装饰
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等业务。集佳绿建近三年来经营情况良好,2016 年实现营
业收入 4,038.23 万元,实现净利润 346.56 万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集
佳绿建净资产为 9,979.97 万元。

    3.关联关系说明
    大连聚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柳长庆先生持有集佳绿建80%
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周素芹女士持有集佳绿建20%股权。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集佳绿建为公司
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集佳绿建是从事新型建筑材料、安防产品及建筑工程配套设备研发、生产、
销售、施工及工艺技术推广为一体的专业化公司。集佳绿建经过多年研发和反复
试验,实现了将工业废弃物转变成为环保建筑新材料的技术突破,在新型节能墙
材、复合墙体系统、配套智能施工设备、多功能警银亭及防护舱、新农村绿色农
房研发等方面掌握了多项核心关键技术,集佳绿建的现浇轻质保温复合墙体产品
已通过国家多项检测。大连聚龙物联网中心项目工程准备开工兴建,项目实施地
点:大连辛寨子街道大东沟明珠路北侧。因此,双方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由集
佳绿建承建物联网中心项目,本次关联交易合同的总价款约为 35,508,123.63
元。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均按
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市场公允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五、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物联网中心项目施工。

    2、工程地点:辛寨子街道大东沟明珠路北侧。

    3、工程内容:本工程物联网中心项目工程,由大连聚龙金融安全装备有限
公司投资兴建,工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大东沟明珠路北侧。规划
建筑面积 7700 平方米。产品研发中心办公楼地上三层,地下两层。采用框架结
构。本工程设计首层地面的相对标高为±0.000(米),±0.000 相当于绝对标高
97.00 米,基础形式:1#楼地下室采用独立基础和条形基础+防水底板;2#楼地
下室采用独立基础和条形基础+架空梁板式防水底板。

 (二)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总额:人民币(大写)叁仟伍佰伍拾万零捌仟壹佰贰拾叁元陆
角叁分(35508123.63 元)

 2、付款方式: 每月一次付款,按形象进度的 80%比例支付,分部分项工程验
收合格后,进行部分项工程结算,付款至分部分项工程结算总额的 95%。

    (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
甲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双方正常业务往来,系大连聚龙物联网中心项目工程建设需
求与集佳绿建生产、制造优势的良好结合,促进交易双方业务开展更为高效快捷,
促进物联网中心的建设。本次关联交易均参照市场公允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
定,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 2017 年业绩
无重大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 2017 年年初至披露日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总金额为 1.73
万元。

                                                   占同类        可获得
                            关联交        关联交          关联交
关联交 关联关 关联交 关联交        关联交          交易金        的同类
                            易定价        易金额          易结算        说明
  易方   系   易类型 易内容        易价格          额的比        交易市
                            原则          (万元)          方式
                                                     例            价

         受本公 出售关
                                        0.90 元          按月结 0.90 元
集佳绿   司实际 联方电 电费    市场价             0.13
                                        /度              算     /度
色建筑   控制人 费
科技有   柳长庆、
限公司   周素芹 出售关                  1.60 万          按月结 1.60 万
         控制    联方材 材料   市场价             1.60
                                        元               算     元
                 料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同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该交易
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