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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龙股份: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4-13  

						 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聚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8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和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该准则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该准
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
理。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修订),该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本公司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
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
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财政部根据上述2项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
修订,并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资产负债表新增“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利
润表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其他收益”行项目、净利润项新增“(一)
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2018年1月12日,财政
部发布了《关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修订后及新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14年修订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5月10
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并根据2017年12月2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修订财务报表格式。

    除上述外,公司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他各项具体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规定,公司
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并对净利润按经营持续性进行分类列报,
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
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该调整对可比期间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
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公司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
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不涉及对公司前期比较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等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 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
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及财政部《关
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聚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聚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聚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