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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13  

						                                       聚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经过认真的审阅和充分的讨论,对公司 2017 年年报期间相关事项进
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2017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关联公司培高商业
连锁有限公司因经营性往来占用销货款形成的应收账款 191,205,000 元、北京
聚安威视觉信息有限公司因接受我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形成的应收账款
960,000.00 元、湖南源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性往来加工部件形成的
应收账款 2,595.76 元、辽宁聚龙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因非经营性借款形成的应收
账款 9,340,043.40 元,合计 201,507,639.16 元。

    2、2017 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
担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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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阅读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司
管理层和有关部门的沟通,我们认为:公司依据内部控制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内
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了涵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
控制制度,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种风险,保证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公司
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运转有效,能够保证公司各项重点活动的内部控制得到
有效执行和监督。报告内容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54,950.4 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现金股利 1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5,495.04 万元(含税)。

    通过核查董事会制定的《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上述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
述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及财政部《关于修
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 能够更加客观、
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聘任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执业素养,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
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
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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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续
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提名柳永诠先生、张振东先生、张
奈女士、洪莎女士、柳伟生先生、胡健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上述六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
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进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为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上述六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
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提名马国强先生、王振山先生、刘
晓晶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
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进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亦不是失
信被执行人,为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不存在《公司法》、
《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具有独立
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上述三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

    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
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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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马国强、王振山、刘晓晶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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