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聚龙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5-0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
派李哲律师、侯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聚龙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8 年 4 月 1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4 日上午 9:30 在辽宁省鞍山市铁
东区千山中路 30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柳永诠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3 日至 2018 年 5 月 4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4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8 年 5 月 3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 席 公 司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18 名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317,855,6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84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7 名,代表公司股份 317,522,7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7835%;根据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
公司股份 332,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06%。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2018 年 4 月 2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议事日程的 10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关于聘任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01、选举柳永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02、选举张振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03、选举张奈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04、选举洪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8.05、选举柳伟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06、选举胡健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选举马国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02、选举王振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03、选举刘晓晶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0、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0.01、选举于淼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0.02、选举冯永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李 哲




                                         承办律师:

                                                              侯 阳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