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 派李哲律师、侯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聚龙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8 年 4 月 1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4 日上午 9:30 在辽宁省鞍山市铁 东区千山中路 30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柳永诠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3 日至 2018 年 5 月 4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4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8 年 5 月 3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 席 公 司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18 名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317,855,6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84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7 名,代表公司股份 317,522,7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7835%;根据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 公司股份 332,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06%。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2018 年 4 月 2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议事日程的 10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关于聘任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01、选举柳永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02、选举张振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03、选举张奈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04、选举洪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8.05、选举柳伟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06、选举胡健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选举马国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02、选举王振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03、选举刘晓晶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0、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0.01、选举于淼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0.02、选举冯永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17,855,6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0 弃权 0 股,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李 哲 承办律师: 侯 阳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