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5-04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中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不是失信被
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
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柳永诠先生担任公司
总经理;聘任张振东先生、张奈女士、洪莎女士、齐守君先生、曾明先生、孙淑
梅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洪莎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孙淑梅女士为公
司财务总监。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独立董事:马国强、王振山、刘晓晶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