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龙股份:关于“16聚龙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2019-04-11
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聚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7
债券代码:112388 债券简称:16 聚龙债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 聚龙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暨
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
权,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有权决
定是否在“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6 聚龙债”,债券代码 112388)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
整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3 年的票面利率为 5.30%,
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决定在本期债券的第 3 年末不调整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16 聚龙债”债券后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为 5.30%
并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2、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
调整“16 聚龙债”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
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
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 年 5 月
13 日)即为回售支付日。
3、“16 聚龙债”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登记日(2019 年 4
月 10 日、11 日、12 日、15 日、16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6 聚龙债”
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
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
券并放弃回售选择权。
4、本次回售等同于“16 聚龙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19 年 5 月 13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持有的“16 聚龙债”债券。
截至 2019 年 4 月 11 日,“16 聚龙债”的收盘价为 99.50 元/张。投资者参与回
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5、本公告仅对“16 聚龙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6 聚龙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
细信息,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6 聚龙债”债券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6 聚龙债”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2019 年 5 月 13 日)。
为确保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6 聚龙债”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6 聚龙债
3、债券代码:112388
4、发行规模:人民币 5.00 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5.30%。
8、起息日:2016 年 5 月 11 日。
9、付息日: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5 月 11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
的 5 月 11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
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5 月 11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而继续持有。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
工作。
12、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拟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须按发行人发布
的回售实施办法公告,在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之前进行登记,回售登记经确认
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将被冻结交易;若债券持有人未在回售登
记日进行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
13、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回售实施办法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债
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
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
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
14、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5、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
限公司 2017 年和 2018 年跟踪评级报告,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发行人主体
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
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2 年票面利率。
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在本期债券的第 3 年末不调
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16 聚龙债”债券后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为 5.30%
并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16 聚龙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按面值(含当期利息)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
有本期债券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
格卖出“16聚龙债”。截至2019年4月11日,“16聚龙债”的收盘价为99.50元/
张。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登记日:2019年4月10日、11日、12日、15日、16日
4、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张(即面值1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
回售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
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
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
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
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9年5月13日。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 年 5 月 13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8 年 5 月 11 日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期间利息,利
率为 5.30%。付息每手债券面值 1,000 元的“16 聚龙债”派发利息为 53.00 元(含
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42.4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
息为 53.00 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6 聚龙债”
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
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
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日的交易
“16聚龙债”在回售登记日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
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
债券被注销。
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企业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由各付息网点在向个人支付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
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
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
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308号
联系人:洪莎、邹允
联系电话:0412-2538288
传真:0412-2538311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