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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5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经过认真的审阅和充分的讨论,对公司 2018 年年报期间相关事项进
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2018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2018 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
担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通过阅读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司
管理层和有关部门的沟通,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
健全的内控制度体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得到
了有效的执行,能够对公司各业务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合理的控制,不存在
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健全、合理、有
效的。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公
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资金安排,提出 2018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
配的预案,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和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
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上述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综合以上因素,我们对董事会作出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表示一致同意,
并同意将该项预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及财政部《关于修
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 能够更加客观、
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聘任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
严谨的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鉴于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约定责任,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关于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能够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
靠,更具合理性,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独立董事:马国强、王振山、刘晓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