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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龙股份:关于“16聚龙债”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2019-05-09  

						  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聚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3
  债券代码:112388         债券简称:16 聚龙债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 聚龙债”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16 聚龙
债”本次有效回售申报数量为 5,000,000 张,回售金额为人民币 526,500,000.00
元(含利息),剩余托管数量为 0 张。

    2、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代码:
112388,债券简称:16 聚龙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支付自 2018 年 5 月 11 日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

    3、本息支付日:2019 年 5 月 13 日

    债券摘牌日:2019 年 5 月 13 日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5 月 10 日

    最后交易日:2019 年 5 月 10 日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6 聚龙债

    3、债券代码:112388
    4、发行规模:人民币 5.00 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5.30%。

    8、起息日:2016 年 5 月 11 日。

    9、付息日: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5 月 11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
的 5 月 11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
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5 月 11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而继续持有。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
工作。

    12、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拟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须按发行人发布
的回售实施办法公告,在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之前进行登记,回售登记经确认
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将被冻结交易;若债券持有人未在回售登
记日进行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

    13、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回售实施办法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债
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
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
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

    14、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5、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
限公司 2017 年和 2018 年跟踪评级报告,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发行人主体
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16聚龙债”,代码:112388)票面利率为5.30%,回售价格为100
元/张。每手“16聚龙债”(面值1,000元)付息金额为人民币53.00元(含税),
兑付本金为1,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53.00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42.40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1,042.40元。非
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
税,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53.00元,本息合计为1,053.00元。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摘牌日、除息日及本息兑付日

    1、债权登记日:2019 年 5 月 10 日。

    2、除息日:2019 年 5 月 13 日。

    3、本息兑付日:2019 年 5 月 13 日。

    4、摘牌日:2019 年 5 月 13 日。

    5、最后交易日:2019 年 5 月 10 日。

    四、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对象

    截止 2019 年 5 月 1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16 聚龙债”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1、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兑付兑息。
    本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及兑付
本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
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及兑付资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网
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
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2、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
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
司的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企业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由各付息网点在向个人支付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
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QFII(RQFII)缴纳企业债券利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
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
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兑付兑息的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