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经过认真的审阅和充分的讨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 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自查自纠工作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文件《关于开展上市公 司“四条底线”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辽证监发﹝2019﹞114 号,编制的自查自 纠工作报告,真实反应了公司基本情况,未发现存在违反“四条底线”行为,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马国强、王振山、刘晓晶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