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17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经过认真的审阅和充分的讨论,对公司 2019 年年报期间相关事项进
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
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19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2019 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
担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通过阅读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司
管理层和有关部门的沟通,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
健全的内控制度体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得到
了有效的执行,能够对公司各业务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合理的控制,不存在
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健全、合理、有
效的。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公
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资金安排,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有关规定
的要求和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
益的情况。上述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以上因素,
我们对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的预案表示一致同意,并同意将该项预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2019 年
5 月 16 日、2019 年 9 月 19 日、2017 年 7 月 5 日分别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
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关于印
发修订<企 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关
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关于
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在为公司
提供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过程中,对财务数据进行了严谨的审计,表现
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
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 2020 年度的审计工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关于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能够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
靠,更具合理性,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七、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崔凯先生、孙淑梅女士的个人履历,认为:上述人员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
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上述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同意公司
将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国强、王振山、刘晓晶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