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龙股份: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0-04-17
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聚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2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召开了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9月19日、2017年7月5日
分别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
(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
知》(财会〔2019〕9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
知》财会〔2019〕16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
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
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
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
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以上《修订通知》规定,企业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通知》的
相应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 企
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2019
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
财会〔2019〕9号)、2019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
(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2017年7月5日颁布的《关于修订
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
执行。
5、其他说明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公司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准则变更
根据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有关规定,修订后的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重新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和应适用其他准则的情形,明确
了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
权利。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
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
当 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相关信息
披露要求等。
2、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变更
根据财政部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债务重组的会计
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
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
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3、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变更
根据财政部2019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
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根据新租赁准则和新金融准则等规定,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
“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行项目,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
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2)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情况调整了部分项目,将原合并资产负债
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应收款项 融资”三个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
付票据”、“应付账款” 两个行项目,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
“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 行次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
目,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 益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了“专项储备”
行项目和列项目。
4、收入会计准则的变更
根据财政部2017年7月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
2017〕22号)有关规定,修订后的收入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财政部2019 年5 月9 日、2019 年5 月16 日分别发布的《关于印发
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
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不涉及对公司 以前
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无实质性影响。
2、执行财政部2019 年9 月19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
(2019 版)的通知》此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
生影响,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相关财务指
标无实质性影响。
3、执行 2017 年 7 月 5 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的通知》,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应当根据首次执行
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
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亦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即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
影响公司2019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
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2019
年 5 月 16 日、2019 年 9 月 19 日、2017 年 7 月 5 日分别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关
于印发修订<企 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
《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
《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
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聚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聚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聚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