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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龙股份:《聚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2020-04-17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2020 年 4 月)



  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公司采用发起设立;在鞍山市工
                  公司采用发起设立;在鞍山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第二条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照,营业执照号为 210300005054919。
                                                   91210300759114564C。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金融办公自动化设备制造,设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营及有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金

                  金融办公自动化设备制造、设 融办公自动化设备产品、配件、材料
              计,经营及有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       的销售业务和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
              务;金融办公自动化设备产品、配件、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
              材料的销售业务和进出口业务,但国
 第十三条                                          术除外;接受合法委托,提供有价证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及技术除外;接受合法委托,提供 券及现金处理外包服务和营业自助设
              有价证券及现金处理外包服务和营       备的运营管理业务。销售计算机、软
              业自助设备的运营管理业务。销售计     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
              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
                                                   (不含卫星通讯设备)。货币专用设
              通讯设备(不含卫星通讯设备)。
                                                   备制造,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消毒器械生产,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第二十三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收购其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式。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由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律师进
                                                   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行身份认证。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深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信息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
                                                   的,视为出席。
             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并将按网络投票系统服务

             机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身

             份认证。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第九十六条   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除上述条款外,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