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龙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7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经过认真的审阅和充分的讨论,对公司 2020 年上半年相关事项进行
了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全资子公司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办
理 1,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
保金额为 1,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 12 个月。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其他关联方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
累积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独立董事:马国强、王振山、刘晓晶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